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條例》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條例》將營商環境界定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等。
三是優化市場環境。《條例》對壓減企業開辦時間、保障平等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規范涉企收費、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簡化企業注銷流程等作了規定。
四是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條例》對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精簡行政許可和優化審批服務、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減證便民、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溝通機制等作了規定。
五是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條例》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互聯網+監管”,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作了規定。
六是加強法治保障。《條例》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調整實施,制定法規政策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等作了規定。
轉摘自:人民網